涉現金買票3人遭起訴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五結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簡00、南澳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林00及頭城鎮拔雅里里長候選人林00,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宜蘭地檢署於昨(21)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遭起訴3人分別是:

  1. 五結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簡00現金買票案件:
  • 事實要旨:

簡00為111年宜蘭縣五結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選舉之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1年11月3日上午9時許、9時55分許、10時許、晚間7時3分許、同月4日上午9時許、9時20分許、下午5時許、同月5日上午9時許、11時許、同月6日下午2時47分許、同月7日下午1時44分許,分別對於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之郭00、黃游00、許00、陳00、李00、陳張00、盧00、吳江0、林00、游林00,均以每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對價,按照戶內之有投票權人之人數,交付2,000元至6,000元不等之現金給上開人等(其中陳00、陳張00、盧00拒絕收受),約定將票投給簡00。

  • 偵查結果:
  1. 被告即候選人簡00所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等罪嫌,因簡00已年滿80歲,且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檢察官依刑法第18條第3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檢察官審酌簡00為冀圖順利當選,竟不思以忠實履行地方制度法第37條規定鄉民代表會之職權,並以政見及選民服務爭取選民認同、青睞及支持,作為獲得當選之方法,反而妄圖以現金每票1,000元之對價買票,利誘選民支持,欲以非法方式取得勝選,於111年11月3日至11月7日短短5天,經查賄專案團隊連日跟監蒐證,即發現簡00密集向選民行求賄賂高達37票以上,嚴重破壞民主法治根基及強烈斲傷選舉之公平性,影響日後政治運作之清明廉潔風氣頗鉅,惟其犯後態度尚可等情,請求法院量處適當之刑。另當場於簡00身上查扣預備賄選現金5萬1,500元及由上開已收受賄款之郭00等人主動繳回賄款共2萬4,000元,合計查扣之現金7萬5,500元,併聲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
  2. 另收受賄賂之選民郭00、黃游00、許00、吳00、江00、李00、吳江0、林00、游林00等人,均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游林00另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之預備投票行賄罪,檢察官審酌渠等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輕罪,且均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各主動繳回收受之賄款即不法所得總計2萬4,000元或退回賄款2,000元,犯後態度良好,均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3. 南澳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林00現金買票案件:
  • 事實要旨:

林00為111年宜蘭縣南澳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選舉之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犯意,接續於 111年11月4日下午5、6時許、同月10日晚間6、7時許、同月14日晚間6、7時許,對於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之卓謝00、范00、吳00等人,以每票1,000元之對價,按照戶內有投票權人之人數,分別交付3,000、4,000及4,000元予上開3人,約定將票投給林00。

  • 偵查結果:
  1. 被告即候選人林00所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因林00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檢察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扣案之現金1萬6,800元,為林00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併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之。
  2. 另收受賄賂之選民卓謝00、范00、吳00等人,均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檢察官審酌渠等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輕罪,且均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各主動繳回收受之賄款3,000元、4,000元及4,000元,事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均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3. 頭城鎮拔雅里里長候選人林00現金買票案件:
  • 事實要旨:

林OO為宜蘭縣頭城鎮拔雅里第22屆里長選舉候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連任,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犯意,於 111年10月30日上午10時6分許,對於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人之邱00,以每票1,000元之對價,共交付4,000元給有投票權人邱00,約其戶內4位(其中3位為邱00不知情之子女)有投票權人均將票投給林00。

(二)偵查結果:

  1. 被告即候選人林00所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嫌,因林00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檢察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減輕其刑,扣案之現金4,000元,為林00用以交付之賄賂,併請法院依法宣告沒收之。
  2. 另收受賄賂之選民邱00,犯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檢察官審酌其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輕罪,且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當庭書立悔過書,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距離投票日不到4天,宜蘭查賄團隊仍將持續嚴查賄選,積極偵辦違反選罷法相關案件,本著「有聞必查、有據必辦」之精神及「嚴查速辦」之原則,全力打擊賄選,請候選人及樁腳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也呼籲民眾踴躍檢舉賄選拿奬金,檢舉賄選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024-099轉4,或撥打本署檢舉專線(03)9251835,最高可獲得500萬元獎金,檢舉人之身分絕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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