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周龍/宜蘭報導】員山鄉長張宜樺涉嫌利用代理村長制度,侵占村長事務補助費挪作私用,宜蘭地檢署今(9)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等罪嫌將張宜樺、前湖北村長李永和及前員山鄉公所專員黃清堯等3人提起公訴,案件下午移審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審酌張宜樺涉犯重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滅證之虞,裁定續押禁見。
起訴書中指出,本案起訴對象包括張宜樺、前湖北村長李永和及前鄉公所專員黃清堯。其中,張宜樺與李永和於今年5月13日遭法院裁定羈押禁見,黃清堯則以20萬元交保候傳。至於李永和因健康因素,檢方已於本月8日撤銷羈押。
檢方調查,2020年間,員山鄉中華村長遭罷免,湖北村長李永和則因涉及虛偽遷徙戶籍(俗稱幽靈人口)案遭判當選無效。張宜樺先後指派鄉公所專員黃清堯代理中華村及湖北村村長職務,代理期間長達近2年。
依規定,代理村長每月可支領約5萬元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供文具、郵電、水電及其他公務支出使用。然而,檢方認定,張宜樺涉嫌利用鄉長職權,要求黃清堯將剩餘補助費交回,由張挪作個人用途。款項有時由黃清堯親自裝入公文袋交付,有時則透過轉交方式送達。
檢方另查出,在黃清堯代理湖北村長期間,張宜樺涉嫌要求黃將扣除必要雜支後,每月約4萬元的剩餘事務費,以騎機車方式送往李永和住處,供李私人使用。此外,黃清堯也被查出,將2022年12月剩餘的事務補助費據為己有,未依規定繳回或作公務支出,因此一併遭檢方起訴。
檢方統計,張宜樺涉嫌侵占約67萬元事務補助費;李永和取得約24萬餘元;黃清堯則侵占3萬餘元,偵查期間,李永和與黃清堯均已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張宜樺則未繳回相關款項,由於3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該罪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將交由國民法官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