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擬開放小部分水域遊憩活動 開放水域行動聯盟有話說!

(影音新聞)

(記者洪方生/宜蘭報導)針對宜蘭縣政府10月19日公告的「預告修正『本縣南澳地區水域遊憩活動範圍及相關限制事項』」乙節,有將小部分水域遊憩活動解禁,開放水域行動聯盟略表肯定,肯定縣府有依照先前承諾,朝「開放」的方向辦理,但最終仍不脫作繭自縛、捨本逐末的窠臼,且違背「原則開放、例外管理」的基本準則,僅以正面表列「允許合法從事」四種低風險之水域遊憩活動,其餘中高風險之活動則為「違法」,顯然違背《發展觀光條例》之立法精神。

因此該聯盟提出四項建議事項:

1. 本公告主旨應修正為「公告南澳海域從事各類水域遊憩活動之風險分級」,宜蘭縣政府應依循行政院「開放海洋」政策目標,提供民眾充分之安全風險分級相關資訊,讓民眾得以判斷及自我評估,而非據此做出「開放」、「限制」或「禁止」之規定。

2. 公告事項(一)應修正為「考量現地海文條件、環境特色及遊客安全,民眾從事各類水域遊憩活動前務必參酌本風險分級公告、留意該日氣候海象及自身健康狀況,並依遊憩項目穿戴各類活動適妥安全防護裝備及投保必要之保險,以保障自身安全」

3. 公告事項一(二)1之「每年4月至9月;每日時間為上午6點至下午5點」及2之「其餘時間需經備查」字眼應予刪除

4. 公告事項二「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本府將依…」字眼修正為:「凡於公告事項一(二)2 『當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或超大豪大雨特報或長浪警戒時,警戒區域包含宜蘭縣,該區水域全日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期間逕自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本府將依《發展觀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此外,南澳與東澳及內埤兩段海岸線相延續,三者的地形及海象近似,實無必要設三套不同的管理標準,疊床架屋,更讓民眾無所適從;況且縣府於海域並無實質執法能力,必須仰賴海巡單位協助蒐證,等於將執法及民眾抱怨的壓力推卸給外部單位,相當不負責任。

該聯盟也再次呼籲主管機關,應加速檢討相關法規不合理之處,莫讓中央、地方不同調之事一再發生,徒增民眾困擾。

〔宜蘭縣政府公告南澳水域遊憩活動範圍〕
https://reurl.cc/N6O4Dq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召集人孫博萮也表示,主管機關此舉與行政院「向海致敬」、「開放海洋」的政策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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