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再開槍!指宜縣府擅自放寬農舍發照 要求檢討妥處

(記者張金源/宜蘭報導)監察委員仉桂美等,針對宜蘭縣政府農舍發照浮濫,又對農委會「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之函示,另定作業要點擅自放寬,要求檢討改進,並請農委會督導及對法制爭議檢討妥處。

監察委員仉桂美指出,宜蘭縣自民國89年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及95年雪山隧道通車後,其農舍使用執照核發件數與密度均明顯數倍於其他地方政府而高居其冠,已呈現浮濫狀態,而該府於今年2月1日公告實施「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之第5點第2項規定,卻又擅自放寬農委會104年10月21日「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之函示規定,雙方僵持迄今而爭議未消。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昨(3)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李月德所提調查報告,要求宜蘭縣政府檢討改進,並請農委會確實督促該府,另對法制爭議檢討妥處。

監察委員仉桂美、李月德表示,宜蘭縣自89年至107年3月間核發之農舍使用執照高達6,138件,無論件數或密度,均明顯數倍於其他地方政府高居其冠(如後附圖、表所示),且該府於發照後亦未積極監督,致違規使用件數居高不下。有鑑於此,宜蘭縣政府前於104年4月7日訂頒「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條件及農舍建築審查辦法」(現已廢止),率先規定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試圖遏止農舍氾濫,嗣後農委會也基於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之規定,於104年10月21日函頒「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明定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但是宜蘭縣政府於今年2月1日公告實施「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卻反其道而行,於其第5點第2項規定:「(農舍)以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或』其他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適當位置」,擅自放寬農委會之函示規定,已違反上級機關法令規定。

仉桂美及李月德委員經調查後提出調查報告,除要求宜蘭縣政府檢討改進,也要求農委會導正宜蘭縣農舍浮濫情形,並對該會與宜蘭縣政府間之法制爭議,確實檢討妥處。

茲將本案調查結果摘錄於下:
一、宜蘭縣自89年農地開放自由買賣及95年雪山隧道通車後,累計至107年3月間核發之農舍使用執照高達6,138件,無論件數或密度,均明顯數倍於其他地方政府而高居其冠,確已陷於宜蘭縣政府所坦承之氾濫程度,復以該府於發照後亦未積極監督,致違規使用件數居高不下,凸顯該府執行農舍政策,已偏離農業發展條例賦與「無自用農舍」的「農民」興建農舍權利之初衷,應予檢討改進,農委會亦應會同內政部詳究原因,依法積極導正。

二、有關媒體披露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原持有之五結鄉孝威南路農舍涉有違規使用一節,查該農舍雖於100年1月31日領有民宿登記證,惟其建物本體存有違建,所坐落之農業用地最遲於100年間也開始違規使用(該農舍房地已於105年間移轉他人),但是宜蘭縣政府遲至106年11月間才開立處分書,顯見該府並未落實執行農舍的稽查,確有不當。

三、農委會於104年10月21日函頒「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固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有關農舍興建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依據,但是該計畫書格式明定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已涉及對人民權利之限制,經本院詢問法務部表示應於農舍興建辦法中規定較為妥適,故農委會允宜再會商法務部及內政部意見,確實檢討釐清妥處。

四、農委會104年10月21日「農舍應『臨界、臨路』興建」之函示,因具有杜絕農舍炒作及避免興建農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目的,且該函並未遭廢止或無效之宣告,仍有行政程序法第161條所定對下級機關之拘束力,故多年來為各地方政府所遵循,但是宜蘭縣政府嗣卻不服上開函釋,另於107年2月1日公告實施「宜蘭縣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之第5點第2項規定:「農舍用地之配置應……以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或』其他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適當位置……。」除已違反上開農委會函示之外,因該要點亦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卻缺乏法律之授權,又涉及以地方政府行政規則之外觀,企圖規避中央政府及地方立法機關之監督,應予檢討,農委會亦應確實督促該府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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