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帶著撿到子彈到法院警方偵辦

(影音新聞)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一名蔡姓男子在梅花湖拾獲一枚子彈後,即放置自身包包內,今(30)日上宜蘭地方法院時被發現,報警處理。

宜蘭警分局於今天早上8時35分許,接獲宜蘭地方法院報案,有名民眾隨身包內攜帶一顆子彈至宜蘭法院,警方迅速到場了解後,查證該民眾為蔡姓男子(56歲)於今年5月初在梅花湖拾獲一枚子彈後,即放置自身包包內,今天至法院經安全檢查(X光機)時遭發現隨身包內有子彈一枚,法警發現後通報警方前往處置,警方依法帶回蔡男偵辦,子彈將交由鑑識人員對該子彈進行鑑定,後續警方也將調閱監視影像追查該子彈來源。

警方指出,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宜蘭分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非法物品,請立即通報警方到場,切勿將該物品攜帶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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