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欠款拒繳還脫產 實際負責人遭管收

(影音新聞)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義務人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08年起因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健保費、罰鍰、汽機車燃料費等762件,累積新臺幣(下同)216萬餘元,居住於彰化的陳男為代○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代○公司尚有盈餘可以繳納,卻未將公司資產用以清償上開公法上債務,且將公司帳戶內資金匯入陳男個人帳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行政執行官經訊問陳男後,認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又將代○公司之存款為處分情事,有管收之必要,於本月23日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代○公司係基隆地區在地經營多年之工程公司,自108年起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罰鍰、使用牌照稅、全民健康保險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汽車使用燃料費、通行費等案件多達762件,於繳納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欠繳金額合計達216萬8,151元,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基隆市稅務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等機關,自110年2月18日起陸續移送宜蘭分署執行。

本件經承辦行政執行官調查後發現,代○公司之銀行帳戶自109年1月起至110年12月止資金進出頻繁,陸續匯款至陳男個人帳戶之金額合計高達545萬1,305元,該金額遠逾代○公司上開欠款2倍有餘;經向移送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調閱資料,發現代○公司108年及109年營運狀況尚佳,公司資產淨值仍分別有533萬4,917元及517萬4,175元,足以清償上開國家公法債權。宜蘭分署通知陳男到場說明相關資金流向並提出清償方案,惟陳男否認其為實際負責人,對相關資金流向亦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拒絕對本件欠款提出可行之清償方案。

行政執行官於5月23日訊問後,認陳男符合管收之要件,且有管收之必要性,當場予以留置,並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經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為代○公司實際負責人,且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裁定准予管收。

宜蘭分署呼籲公司負責人應誠實繳納各項公法上債務,切勿心存僥倖、置之不理,甚至將財產移轉予他人名下,刻意規避執行,否則執行機關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以彰顯公權力及確保國家之債權,俾維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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