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車事故司機等3人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影音新聞)

(記者張金源/宜蘭報導)去年10月21日下午4點50分載有366名乘客,由樹林開往台東普悠瑪列車,於宜蘭蘇澳新站突然翻車,造成18名乘客死亡,116人輕重傷慘劇,宜蘭地檢署經7個月調查,今(6)日調查偵結,司機員尤振仲、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和綜合調度總所所長吳榮欽等3人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臺鐵局普悠瑪列車去年10月21日在宜蘭縣新馬車站翻覆,造成18人死亡、116人受傷。有關肇事刑事責任,由本署6位檢察官、2位檢察事務官組成專案小組團隊辦案,歷7月餘之調查,期間傳訊相關被告、證人及鑑定人逾340人次,調取本案136輛傾斜式電聯車(即普悠瑪自強號列車)採購案、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下稱ATP) 採購案、ATP隔離開關遠端監視系統採購案等相關採購契約、使用維護及教育訓練等紀錄,查扣事故列車全車、通訊錄音檔案、列車控制監視系統(Train Control and Monitoring System,下稱TCMS)紀錄等證物,赴臺鐵局樹林調車場、綜合調度所、新馬車站、富岡基地進行實地勘驗,並拆卸事故車輛關鍵零組件進行實車測試,囑託逢甲大學車輛事故鑑定研究中心為事故車輛鑑定等,經密集召開專案會議全面清查,於今天偵結,起訴被告柳○煌、吳○欽、尤○仲3人涉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等罪嫌。

地檢署相關偵查結果:

  1. 起訴部分:

(一)事故列車超速行駛、ATP遭關閉及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線為肇事累積原因本案肇事之主要原因,係事故路段即新馬站彎道之速限僅75km/h,惟事故列車卻超速以近2倍之140km/h高速行駛,以致在行經該彎道時出軌翻覆造成多人死傷;又ATP遭司機員關閉而未作動及臺鐵局ATP遠端監視系統未連線等因素,亦為本案事故發生之原因。檢察官就各累積原因,認被告尤○仲、柳○煌及吳○欽涉犯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等罪嫌。

(二)事故列車之空壓機強制停止非肇事原因

事故列車於行車過程雖有空壓機(即空氣壓縮機Main Compressor,又稱主風泵)強制停止,使動力空氣源減少之情形,惟此強制停止係為避免空壓機過熱而自發停止之安全設計,若手動重置駕駛室內後方配電盤之BOUN開關,空壓機即可重新啟動,而空壓機強制停止係造成列車減速,並不會產生列車加速之肇事情形,故空壓機停止與本件事故無因果關係(註1)。

(三)被告尤○仲、柳○煌及吳○欽之刑事責任說明如下

1、列車司機員即被告尤○仲,違反規定關閉ATP且超高速行駛,造成本件重大傷亡事故

被告尤○仲為事故列車之司機員,於案發當日16:17:55,在宜蘭縣大里站與大溪站間,違反臺鐵局規定擅自關閉ATP,使事故列車失去ATP自動保護功能後,被告尤○仲不僅未即時向行車調度員通報,且未依規定於下一站(即頭城站)重新啟動ATP,其後列車又停靠宜蘭站、羅東站,被告尤○仲仍未利用停站期間重啟ATP,一再錯過列車重新啟動ATP自動保護功能之機會。又竟於16:44:52自羅東站發車後,即推拉電門至140 km/h之列車極速電位,使列車持續以139至142 km/h之高速行駛,於16:49:20列車通過K88+910肇事前路段時,復未理會該路段速限75km/h之標示規定,未降低列車行駛速度,在列車ATP遭關閉及缺乏ATP遠端監視系統管控之情形下,事故列車於16:49:27在新馬站月台前之彎道,以141 km/h之高速出軌而翻覆,釀成本件重大傷亡事故。

2、被告柳○煌疏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驗收程序,致臺鐵局就供應商日本車輛製造株式會社(下稱日車公司)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連接乾接點因而系統未作動乙情疏於檢測,造成本件重大傷亡事故

3.被告吳○欽疏驗收時及ATP遠端監視系統建置後,均未注意所轄之該系統均未作動,終造成本件重大傷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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