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專員許智信詐財案 高院改判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記者林周龍/宜蘭報導】前宜蘭縣府公共造產專員許智信,因積欠高利貸,任內冒用縣長林姿妙助理名義對外募資詐財,受害人數由17人增至18人。原詐騙17人、得款6500萬元部分,其中7件已依詐欺罪判刑2年6月定讞並入獄,其餘10件更一審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7年2月至7年10月不等徒刑,總刑期達73年2月,尚未定合併應執行刑。新增1名被害人部分,一審判1年10月,高院今改判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許智信前案詐騙17人得款6500萬元,宜蘭地院認為他以公共採購為餌行騙,依10件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財、7件刑法詐欺取財罪,去年7月合併處12年徒刑。二審改認定僅構成17件刑法詐欺罪,不成立貪污罪,改判4年10月;最高法院先判其中7件詐欺罪定讞,但認為另10件不構成貪污罪的理由不完備,撤銷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上個月維持一審認定此10件為職務詐財罪。

新案由宜蘭縣一名張姓餐廳女老闆提告,檢方偵結起訴,宜蘭地院審結宣判。判決指出,2023年3月到9月中旬,許智信向張姓被害人佯稱宜蘭縣政府有辦公室物品、離島物資等小型採購標案,不對外招標,可私下投資獲利,以此方式施用詐術,張女共交付10次款項、合計709.5萬元,許男收受後用來清償債務,後來雖陸續償還,仍欠190萬元。

檢方偵辦此案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名起訴,宜蘭地院合議庭認為,許智信利用與林姿妙來往互動中展現的人脈關係,取信於張女,與擔任宜蘭縣政府公共造產專員職務並無關聯,變更起訴法條,去年9月改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190萬元沒收。

高院認定許智信為貪污罪,一審判決有違誤,改重判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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