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選委會審議通過大同鄉崙埤村長罷免提議案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宜蘭縣選舉委員會今(9)日召開第460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第22屆大同鄉崙埤村村長吳秉宗罷免案之提議案。

縣選委會表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76條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

宜蘭縣第22屆村里長於111年12月25日就職,本(115)年1月28日由大同鄉崙埤村雅威米尚君為提議人領銜人,由賴良成君為備補領銜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罷免提議人名冊,選委會提出村長吳秉宗罷免案。按該村原選舉人數628人,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即提議人應達7人),該案罷免提議人10人,經選委會向相關機關查證結果,10人皆符合規定,選委會將函告提議人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20日內徴求連署(連署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以上,且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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