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城鎮長曹乾舜涉貪地院判6年半 縣府將派人代理

(宜蘭大新聞中心/頭城報導)國民黨籍頭城鎮長曹乾舜被控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頭城鎮LED路燈採購案時,向得標廠商收取300萬賄款,另外,收受林姓鎮民90萬元的賄款,安排其子女擔任教保人員、清潔隊人員,新北地院審酌曹乾舜認罪,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尚有悔意,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三罪,判處他6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縣府收到新北地院正式公文書後,將依照行政程序派代理鎮長。

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曹乾舜擔任頭城鎮長期間,辦理頭城鎮LED路燈採購案,利用職務之便,向得標廠商收取賄款新台幣300萬元,又利用進用教保人員、清潔隊人員之機會,先後向林姓鎮民收取40萬元、50萬元,連續三次犯罪行為,嚴重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

新北地院審理後,考量曹乾舜犯後坦承犯行,並已繳回390萬元犯罪所得,尚有悔意,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三罪共判處6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縣政府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長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縣政府停止其職務,並於收到新北地院正式公文書後,依程序指派代理鎮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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