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獵捕鯨豚 海巡安檢查獲

(記者張金源/蘇澳報導)海巡署第一海岸巡防總隊南興安檢所昨(2)日下午3點半,在蘇澳籍漁船上查獲海豚肉一批,經通報宜蘭縣政府到場採樣記錄約283公斤,該批海豚肉已先行處理完畢,所採集的相關樣品將送交專業鑑定,以釐清本案海豚物種,另本案相關涉嫌人已由海巡署第一海岸巡防總隊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法辦。

鯨豚(含產製品)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如有違反將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第三十五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如違反將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有餐飲業者為消費者代客料理保育類野生動物產品,業者與消費者亦屬觸犯同法違法行為,縣政府呼籲民眾及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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