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花公路6死39傷事故 遊覽車游姓司機遭起訴!

(影音新聞)

(記者洪方生/宜蘭報導)今年3月16日下午4時22分許,在南澳鄉東岳村蘇花公路114.7公里北上路東澳段,發生遊覽大客車自撞山壁,導致6名乘客死亡,其餘包括駕駛、導遊及乘客等39人輕重傷案件,業經宜蘭地檢署偵查終結,認騰○通運公司所屬游姓司機涉犯過失致死等罪罪嫌重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該件案發生後,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吳舜弼立即指揮宜蘭縣警局蘇澳分局積極偵辦,先後傳訊被告游姓司機、乘客、遊覽車後方自小客車駕駛及案發後拖吊車業者等人,深入瞭解案發前後狀況,偵查期間也針對肇事遊覽車多次進行履勘及檢測,查扣並勘驗行車紀錄器及被告事發時的駕駛操作影像,並囑請原裝置行車紀錄器公司檢視本案數位式行車記錄資料(俗稱「數位大餅」);且因該案事涉交通專業判斷,檢察官另囑託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副教授陳高村進行道路交通事故鑑定,該案於偵查的後階段,雖因疫情嚴峻造成偵辦的障礙,承辦檢察官仍以遠距訊問等方式完成各項偵查作為,不因疫情而停下腳步。

承辦檢察官綜合以上各項證據,確認車輛煞車、排檔及離合器系統於案發時可正常運作,遊覽車並無任何故障情事,被告於限速時速40公里的事故前彎道,疏未降檔而仍以5檔高速檔持續行進,且以45公里以上的時速超速行駛,復不當以油壓減速器(即電子閥減速器)替代煞車使用,在發現油壓減速器未能有效降速時,雖試圖以降檔方式進行引擎檔煞,然慌忙中操作失當,未將排檔桿打入正確檔位而置於空檔,又因換檔時踩踏離合器致油壓減速器中斷,更增升遊覽車失速危險,於肇事前時速已達54.3公里以上,迨行駛至第3彎道時雖緊急煞車,仍煞避不及而撞擊山壁造成重大傷亡,故被告過失駕駛行為乃該案事故肇事原因,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6條之過失致死及同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後段過失重傷害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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