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遭重判12年6月 林姿妙喊冤:政治綁架司法!

(影音新聞)
(記者孫博萮/宜蘭報導)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等四案,檢方偵查終結針對她涉貪收賄求處20年重刑、褫奪公權5年,洗錢罪求處2年6個月徒刑、併科200萬元罰金;宜蘭地方法院於今(31)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林姿妙親自到場聆聽判決,被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判處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沒收3259萬元不法所得。全案可上訴。曾經一再強調相信司法的林姿妙,在得知遭重判後頻頻喊冤,表示一生清白沒做壞事,並指控政治綁架司法。林姿妙將依地方制度法停職。
宜蘭地院判決主文指出,該案經受命法官開庭進行準備程序與勘驗程序計36次,並由合議庭調查人證、物證、行言詞辯論而審理23次,共計開庭59次後綜合全案存卷可考之證據資料與全辯論意旨,及多次反覆評議,最終確認包括被告林姿妙在內等14名被告分別有下列各項犯罪行為:㈠非法核發1558地號土地之農地農用證明書以圖利私人,㈡ 非法延長坐落98地號土地上臨時性建築物之使用期限以圖利他人,㈢非法使1558地號土地之交易繼續維持免徵土地徵值稅以圖利私人,㈣被告林姿妙部分,另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至於被告黃志良經起訴涉嫌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罪部分,因查無實據,另予無罪判決。
經合議庭考量被告林姿妙身為民選地方首長,未恪盡職守,竟囿於私人情誼,指揮下屬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人民對於公務員應公正、廉潔之信賴;被告林羿伶不具公務員身分,卻憑其母擔任地方首長之權力,恣意對縣府一級主管下達指令,介入縣府公務,而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被告吳朝琴等多位宜蘭縣政府內一級中、高階主管之公務員,對於顯而易見之惡行,缺乏思考辨識之能力,竟配合首長之違法指示而集體參與圖利犯行;及被告林姿妙持有大額金流非法洗錢之態樣、對可疑金錢來源說明不實而損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性等一切情狀後,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對有罪之14名被告科以適當之刑。
一般認為黃志良、康立和、林志揚等公務員都是被拖累。
編 號 | 被告 | 罪名 | 宣告刑 | 褫奪 公權 | 沒收 |
1 | 林姿妙 | 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 | 有期徒刑7 年 | 6年 | 無 |
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 有期徒刑2 年6月 | 2年 | 無(與洗錢財物不重覆沒 收) | ||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洗錢罪 | 有期徒刑參3年6月 | 無 | 洗錢財物 新臺幣 3,250萬元沒收並追徵之。 | ||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 |||||
2 | 林羿伶 |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 | 有期徒刑3 年6月 | 3年 | 無 |
3 | 趙竑勳 | 公務員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 | 有期徒刑3 年 | 3年 | 無 |
4 | 黃耀智 | 公務員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有期徒刑5 年10月 | 5年 | 無 |
5 | 黃志良 | 無罪 | |||
6 | 林志揚 | 公務員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 | 有期徒刑5 年6月 | 5年 | 無 |
7 | 吳朝琴 | 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 | 有期徒刑3 年6月 | 3年 | 無 |
8 | 康立和 | 有期徒刑3 年8月 | 3年 | 無 | |
9 | 吳東原 | 有期徒刑3 年8月 | 3年 | 無 | |
10 | 盧天龍 | 有期徒刑5 年10月 | 5年 | 無 | |
11 | 龍非池 | 有期徒刑5 年8月 | 5年 | ||
12 | 劉石純 |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 | 有期徒刑3 年6月 | 3年 | 無 |
13 | 陳正勲 | 有期徒刑3 年8月 | 3年 | 無 | |
14 | 林錫欽 | 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 有期徒刑4 月,得易科罰金。緩刑 2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8萬元。 | 無 | 無 |
15 | 張桂綾 |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洗錢罪 | 有期徒刑1 年 | 無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