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縣長名義送花籃.陳文:昌依法不得再以現任職權名義進行公務或對外活動。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縣議員陳文昌針對已遭停職的林姿妙,仍以縣長名義參加活動送花籃於質詢時指出,從法律定位、行政倫理、輿論操作三個層面,對林姿妙「停職仍以縣長名義送花籃」事件以及議長張勝德「形式上表演」批評,陳文昌做回應:

一、法律定位:停職是否仍可使用「縣長名義」?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1,縣長若因刑事案件(如貪污治罪條例)一審有罪而停職,依據行政院人事總處法規會解釋,法定停職其法律效果為「尚具職銜但停止行使職權」。也就是說:

林姿妙仍是名義上的「縣長」,但依法不得再以現任職權名義進行公務或對外活動。

在未經縣府授權或副署情況下,以「縣長」名義出席、發言或贈禮,容易構成對公職權力的僭用或誤導民眾。

結論:此舉雖非重大違法,但確有行政模糊地帶,議員質疑有其正當法律依據,並非無的放矢。

二、行政倫理與公信力:應避免濫用職銜進行私務即使花籃為私人出資,問題仍在於:行政倫理上,停職官員應避免「以職銜營造仍在位錯覺」,否則將影響行政中立與縣府形象。

若此行為變成「禮尚往來」的手段,可能使其他機關或民眾誤解其仍有政治影響力,破壞停職制度設計的初衷。

質疑其是否濫用公器行私務,是行政監督應有之舉,並非「苛責」或「表演」。

三、議長的發言:政治定性 vs 民主監督張勝德議長批評質詢為「形式上表演」,其論述背後有兩層政治操作:試圖以「名義仍在」為正當性掩蓋權責已停的事實;將質詢政治化、個人化,轉移社會對林姿妙涉案背景與權力濫用的焦點。

而質詢本質上是議員的憲政職責,其目的是對政府部門及公職人員行使監督、提出疑義、釐清界線。在民主制度中,「提出問題」是職責,不是表演;真正的「表演」,是掩蓋問題、模糊責任。

法律上 林姿妙停職仍使用縣長名義,雖不必然違法,但涉及權責不清,有混淆公私界線之虞。

行政倫理 即使為私人行為,仍應迴避職銜使用,否則恐破壞行政中立與對停職制度的尊重。

民主機制議員依法質詢,是民主防線之一。將其貶為「形式上表演」,反而有壓制質詢、扭曲議事之嫌。

政風單位職責在於監督公務員,廉能政府,強化行政公信力,但其卻以合情合理合法來回覆議長的質詢,殊不知他可能是懼於議長的權勢,或是不具備職業素養,我認為他已不適格擔任政風處長,應該深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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