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議事遭拒鄉民投訴內政部 宜縣府涉洩密、冬山鄉代會違法在先還公然扯謊、違反個資法

(記者孫博萮/宜蘭報導)宜蘭縣冬山鄉民代表會上個(9)月 21 日至 23 日召開臨時會,會議期間無正當理由屢次動用警察權惡意驅逐媒體與旁聽民眾,涉違反《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相關規範,民眾不滿投訴至內政部,冬山鄉代會竟直接回覆公文給投訴者,且回覆的公文內容公然扯謊,捏造不實指控、欺民瞞上;而民眾投訴內政部卻直接收到鄉代會回文,更暴露縣政府涉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將陳情人曝光未詳加保密之嫌。

鄉代會公然以不實指控文字欺民瞞上

不實指控一:

鄉代會公文「說明二」中表示:「『全程錄音』於會議後10日內將錄音檔公開於本會網站」,然此並非事實,記者先前即有發現公告於冬山鄉公所網站之「冬山鄉鄉民代表會第21屆第9次臨時會錄音檔」中,其中「第21屆第9次臨時會09.21檔案」涉錄音不完全,在 10:15-14:55 近五分鐘段落完全無聲,未如實、全程記錄會議過程。

不實指控二:

鄉代會公文「說明三」中指出:「本會本(21)屆第 9 次臨時會會期自 9 月 21 日至 23 日舉開,21 日上午孫君未於旁聽人員簽到簿簽名,在未開議且無人在議事廳時,即逕行進入二樓議事廳,經會務人員勸阻仍執意進入(本會錄影佐證)。開議後臺端也蒞會旁聽未於旁聽人員簽到簿簽名」,然而事實是鄉代會於 9 月 21 日完全未準備亦未提供簽到簿予記者及旁聽人員簽名,且孫姓記者於進入議事廳前即有表明媒體身分,需要先行進入議事廳準備器材,卻遭會務人員無故阻撓,而記者在進入議事廳前即有主動表示請會務人員協助當場請示主席,結果會務人員非但拒絕協助請示,還報警要求警方到場驅離記者。

不實指控三:

鄉代會公文「說明四」中指控:「本會議事廳空間有限,若旁聽、記者席人員未能遵守旁聽規則,易產生千擾代表問政議事,妨礙會議進行之情事:如議案討論時走近代表或繞至代表後方直播、錄影、照相等…」乃完全是顛倒是非,21 日記者直播器材架設始終位於議事廳內所設置之記者席並無移動位置,且全無「議案討論時走近代表或繞至代表後方直播、錄影」等情事;僅有一次於 22 日某位代表發言時,因記者席座位為背對該位代表,故為避免干擾議事進行悄聲移至議事廳後方進行拍照,殊不知竟遭主席無故制止,指「記者拍照未經請示」,然「拍照」事實上從未在旁聽或錄影錄音規則裡有任何明文規範,記者也不可能為拍照時時刻刻請示去干擾議程進行,鄉代會擺明為假干擾議事之名,行妨害新聞自由之實。

至於「在旁聽、記者席舉手發言,經大會主席制止仍執意發言」更是無的放矢,21 日因陳鏗芳代表於會中提案要求記者禁止錄影錄音及旁聽,是日大會主席黃強呈遂以「記者未經主席同意即逕自錄影錄音、進入議事廳」等謬論為由,指示秘書要求旁聽者離席,記者不服,便詢問秘書是否可以當場請示大會主席,在秘書同意後方舉手請示主席能否旁聽,然大會主席黃強呈當下非但未正面回應准駁,還厲聲拍桌咆哮、濫權動用警察權驅趕記者,醜態百出。

而 22 日更進一步發生因中國國民黨籍李蕣利代表提案禁止旁聽,是日大會主席陳鏗芳以過時的《宜蘭縣冬山鄉民代表會旁聽規則》第八條「大會主席或代表提議或列席人員之要求,經大會通過得禁止旁聽」規定,在無人異議之下幾秒內宣布通過議案,爾後隨即要求旁聽者離席,旁聽民眾因無法接受該違法且無理決議,方舉手詢問大會主席,大會主席陳鏗芳卻以僅以「大會決議」、「這是審預算、不是質詢,不用別人旁聽」、「我們沒有義務要告訴你什麼規則」、「屢次不聽,叫你袂使翕就袂使翕、你閣翕」等語粗暴搪塞回應,更再次動用警察權,要求警方驅離旁聽者,儼然視民眾知情權於無物、大開民主倒車。

中國國民黨籍李蕣利代表提案禁止旁聽

最扯的是,民眾明明是向內政部投訴,內政部書函要求宜蘭縣政府轉知冬山鄉代會釐清處理,許姓投訴者卻收到冬山鄉代會直接回覆公文至投訴者家中,顯然宜蘭縣政府在處理陳情案時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之嫌;冬山鄉代會回覆給許姓民眾的公文中,竟然大辣辣無故暴露其餘非當事人之個資,公然違反《個資法》,發文更未蓋用機關印信或首長職銜簽字章,基層民意機關法律素養及公務能力竟低落至此,各種避重就輕、顛道是非、欺民瞞上,真是愧對人民託付,更糟蹋冬山鄉「民主聖地」美名。

冬山鄉代會竟將非當事人之個資任意暴露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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