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陳歐珀「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林姿妙提告!

(記者張金源/羅東報導)縣長候選人林姿妙,針對對手陳歐珀及民進黨部,連番指控家族事業、政商黨關係複查等攻擊,決定正式提告。

林姿妙針對民進黨宜蘭縣黨部及陳歐珀縣長候選人,在選舉期間以不正當的政治手段,對她本人進行汙衊和抹黑且進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實在不勝枚舉,民進黨團,沒有證據、憑空捏造或歪曲事實的指控,對於她本人進行汙衊和抹黑之情事,已於10月份對於二備金的指控委請律師處理的同時,已一併提起意圖使人不當選之訴,對於這兩天的民進黨團的不實指控,也一併檢送機關資料,併案處理,相關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的,她本人表示遺憾但給予尊重。

林姿妙說,請民進黨與陳歐珀競選團隊把精力放在為地方建設著想之事務上,別再因政治因素,無端消耗司法資源,法官、檢察官還有更多攸關人民權利的案件要查辦,應該把資源留給更需要的人,而不是無端消費司法資源,把司法資源當作是自家選舉操作的打手,是不尊重司法的表現。

提告相關內容如后:進一步具體內容說明:

一.民主進步黨宜蘭縣黨部及縣長候選人陳歐珀先生,或自身或藉周邊人自107年3月以來,對林姿妙發起一連串之批評新聞、中央地方行政 機關清查、監察院立法院介入、司法告訴等,包括從個人人身攻擊、佯稱第二預備金貪瀆、抹黑聖母護專興學義舉違法、追殺兒子投資賠 錢但合法之礦區,並無端牽連前夫友人等舉,都一一經過檢驗非但無違法反佐林姿妙雖不擅言詞,但守分守法,重情重意,認真鎮務,以公為重之作法與品德。

二.惟民主進步黨宜蘭縣黨部、陳歐珀先生之文宣、記者會猶挾舊詞斷章取義極力抹黑,將不實之事一再宣揚,再加諸風牛馬不及之陳定南理念等,恣意批評,積非成是指鹿為馬,竭盡其能為的不是真相不是人民,罔顧法律與義理,僅為不擇手段勝選而已。職故,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之「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之判斷標準,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應以行為人所散布之事實既不能證明為真實,且依其所提證據資料亦不足認定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適足當之。」,則民主進步黨宜蘭縣黨部及縣長候選人陳歐珀先生以不實之事實、斷章取義、曲解法規等方式對林姿妙為指控,明知為不實事項,又其所散布之事實既不能證明為真實,且依其所提證據資料亦不足認定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顯係為達政治目的故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事項,欲以該不實事項影響林姿妙之名譽及參選宜蘭縣縣長選情,動搖被告支持者投票意向,意圖使被告不當選甚明。

三.惟林姿妙深體司法機關之重要職責,絕非應淪為打擊異類之選舉工具,故對民主進步黨宜蘭縣黨部、陳歐珀先生上述傾全國、全黨、親綠媒體並結合與其利益相符之人,一而再再而三不斷造謠抹黑之舉,屢屢隱忍一再未提告訴,此除人品端正不隨惡劣選風而行外,更係為節省司法資源,讓司法單位有餘力為一般百姓發現真相主持正義維護治安,如最近令人悲痛之火車出軌案等,林姿妙一心為公為民終相信公道天理自在人心,故均隱忍未告,絕非如對手挑釁言不告是認了是怕了,是因為林姿妙有治鎮治縣能力,對宜蘭有理想有願景,更因個人與家族行正坐直,對得起人民與自己。

四.但民主進步黨宜蘭縣黨部一向好訟,諸如104年林姿妙競選羅東鎮鎮長連任時,對方無端提告4-5件案件(後落選時即撤告),其中一件由林進財告發賄選,嗣後經作出不起訴處分,亦無一句道歉或澄清,選前誣指言之鑿鑿,選後銷聲匿跡不敢發一言,如今模式相同,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不論是非、法治無有道義,是該黨向來手法。職故,10710月底在對方第二次提告第二預備金之書狀中,除說明事實外,已將上述種種抹黑非事實之事,一併告發,尊重司法之判斷,相關近日舊事重抹黑之資料文宣等,謹以補提資料之方式為之

五.末者,本人之子林宜弘16歲喪父,深知母親尚有年老重病之祖母及年幼二位弟弟需照顧,故對家負起照顧之責,對外獨力在社會工作打拼,近30歲時與其友人買下一拋售之礦場並擔任負責人,本人僅知數十年間雖努力但該投資均賠錢,去年即遭撤換負責人,此係伊個人創業之艱辛與失敗,為人母親僅能祝福亦無能為力,如真如民進黨誣指有特權為財團,焉能致此?伊何不幸生於吾家,早年即需肩負家計,又何不幸身為「林姿妙」之子,失敗之餘且遭消費、追殺?何人無子?何人無家?民進黨諸公為選舉不惜誅滅不同陣營之家人九族,東西廠之說誠屬有據。本人之子失敗之事業又與本人之選舉、政見與理想何涉?伊與友人共同努力打拼生活,縱創業失敗但均依法依理而行,無愧社會。敵方陣營又何苦為礦場政治獻金之疑雲,抹黑一切,株連無辜?本人再次沈痛呼籲回歸選舉為民服務之主軸,而非泯滅義理傷害一切人事物之惡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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