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警局女科長控工友損害名譽 求償1萬元遭駁回全案確定

【記者林周龍/宜蘭報導】宜蘭縣警察局一名資深女科長,遭陳姓女工友申訴職場霸凌,雖最終調查認定不成立,仍認為自身名譽受損,憤而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萬元,宜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陳女申訴屬合法行為,女科長請求無據,全案駁回,女科長不服提起上訴,宜蘭地院合議庭法官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此起不甘名譽受損官司,起因疑似與打掃區域調整安排有關,陳女約兩年前才調入警局任職,當時她想打掃某辦公室,卻遭資深女科長認為她有可能會洩漏該室裡的機密文件,故請她留給其他工友打掃,因此彼此產生摩擦,陳女認為自己遭到不公平對待,主張遭遇職場霸凌,於去年底向縣警局督察科及內政部提出正式申訴。

經由縣警局人事室今年1月召開審議會議,調查結果認定未構成職場霸凌,事件表面上看似告一段落,卻意外引發後續法律攻防,遭申訴的女科長不服,認為陳女的行為已嚴重損害她的名譽與人格權,向宜蘭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應賠償1萬元及遲延利息。不過,法官審理後指出,陳女是在主觀認為自己受害的情況下,循正當申訴管道進行陳情,且女科長無法舉證對方有虛構事實或惡意誣告情節。

即便最終審議結果不支持陳女的職場霸凌指控,法官仍認為其行為屬於正當的法律救濟手段,不構成違法,也沒有損害賠償的要件,因此駁回女科長的求償請求,全案上訴宜蘭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原審(即第一審判決)認女科長並未舉證陳女有虛構不實資料用來陳情或申訴,駁回上訴人之訴,於法並無違誤,亦無違反經驗法則,上訴顯然沒有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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