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市代會主席林智勇涉詐取財物未遂罪遭判4年6月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市報導)五連霸連任的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於主席時,因自撞毀損個人車輛,與被告陳志偉、鄧詩翰共謀,利用宜蘭市代會配予主席使用公務車與被告林智勇個人車輛製造假車禍,以謀取林智勇個人車輛及公務車之保險金。另被告鄧詩翰於員警到場處理假車禍時,偽造他人名義於相關車禍紀錄上簽名,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宜蘭地方法院判決出爐,林智勇判有期徒刑4年6月,可上訴。

宜蘭地方法院判決認定:

(一)被告林智勇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

(二)被告陳志偉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叁年。

(三)被告鄧詩翰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本件兩造均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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