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院再開羈押庭林姿妙女兒林羿伶改裁40萬交保

(影音新聞)

(記者洪方生/宜蘭報導)縣長林姿妙女兒林羿伶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經宜蘭地檢署聲請羈押,宜蘭地院上月23日裁定無保請回,地檢署不服裁定向高院出抗告,針對林羿伶部份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地院今(4)日上午再開羈押庭,林羿伶上午9點37分在律師郭美春陪同下步入地院,面對記者提問時只簡單回應「謝謝大家」,最終地院改裁定具保40萬元,林羿伶由律師郭美春代為繳交40萬元保釋金後走出地院一語不發快步離去。

宜蘭地院表示,被告林羿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案件聲請羈押禁見,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提起抗告,經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該院今天上午重開羈押訊問庭,經檢察官補陳證據並到庭陳述,及聽取被告及其辯護人等意見後,認被告林羿伶有事實足認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惟無羈押之必要,准予具保新臺幣40萬元。

縣長林姿妙和女兒等人涉嫌貪污等弊案,宜蘭地檢署聲押林姿妙、女兒林羿伶,及縣府農業處長康立和3人,但宜蘭地院羈押庭卻裁定林姿妙80萬元交保,林羿伶、康立和則無保請回,宜蘭地檢認為林姿妙等3人涉圖利等重罪、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必要,提出抗告;高等法院認定林涉圖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但一審已諭知80萬元交保,裁定並無不當而駁回抗告;至於林羿伶涉圖利罪卻有卸責情形及湮滅重要訊息行為,以避免刑責,一審將她裁定請回屬不當,因此將她撤銷發回一審更為裁定。另外,高院認定,康立和涉圖利、公文書登載不實罪,但依卷內證據,不足以認定有羈押原因,一審裁定不予羈押,並無違法。

針對今天宜蘭地院裁定,地檢署表示將於收受裁定理由後再行決定是否抗告;另對於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農業處農務科長吳東原,將於3月14日羈押期滿, 地檢署署是否會聲請延押,地檢署表示尊重檢察官職權決定。至於該件貪汙案地檢署將繼續依法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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