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再起訴八件賄選案.宜蘭市某議員等6人遭提當選無效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為杜絕賄選,宜蘭地檢署於選前、選後除積極查察賄選外,對於涉及賄選當選人,也主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以淨化選風,維護民主政治。

地檢署近日再偵查終結起訴八件現金賄選案件,並提起六件當選無效之訴,茲敘述如下:

  1. 頭城鎮下埔里里長當選人林OO現金賄選案:

被告林OO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宜蘭縣頭城鎮下埔里里長候選人及當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間,以每票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對價,交付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請求選民投票支持。被告林OO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今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一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1. 三星鄉貴林村村長當選人張OO現金賄選案:

被告張OO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宜蘭縣三星鄉貴林村村長候選人及當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11月間,以每票1,500元至3,000元為對價,交付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請求選民投票支持。被告張OO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今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一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1. 三星鄉大義村村長當選人鄭OO現金賄選案:

被告鄭OO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宜蘭縣三星鄉大義村村長候選人及當選人,為求能順利當選,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11月間,以每票2,000元為對價,交付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請求選民投票支持。被告鄭OO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今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一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1. 宜蘭市七張里里長當選人林OO及其樁腳陳OO現金賄選案:

被告林OO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宜蘭市七張里里長候選人及當選人,被告陳OO為被告林OO之樁腳,被告林OO為求能順利當選,乃與被告陳OO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1月間,各以每票1,000元為對價,交付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請求選民投票支持被告林OO。被告林OO、陳OO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今偵查終結對該2人提起公訴,並一併對被告林OO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1. 宜蘭縣第一選區莊姓縣議員當選人之父親莊OO現金賄選案:

被告莊OO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宜蘭縣第一選區縣議員候選人及當選人莊OO之父親,被告莊OO為使其女兒即莊OO能順利當選,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10月初某日,以4,000元為對價,交付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請求選民投票支持莊OO。被告莊OO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今偵查終結對被告莊OO提起公訴。

檢察官審酌被告莊OO為該當選人莊OO之父親,且同住一處,堪認其2人生活上與經濟上均關係親密,被告莊OO並有實際參與上開選舉之競選活動,自將與當選人莊OO共同商討選情以及情勢,且被告莊OO曾擔任里長,乃極具經驗並熟稔選舉過程事務之人,斷無不知如經查獲賄選行為,其自將遭受刑罰制裁,故若非事先與當選人莊OO討論、商議得當選人莊OO之同意,實無可能甘冒刑事判刑之風險擅自為賄選行為,檢察官爰一併對當選人莊OO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1. 蘇澳鎮新城里陳姓里長候選人之樁腳劉梅OO及蘇OO現金賄選案:

被告劉梅00、蘇OO為使不知情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蘇澳鎮新城里里長候選人陳OO能順利當選,乃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1月間,以每票1,000元為對價,交付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請求選民及其戶內有投票權人投票支持陳OO。被告劉梅00、蘇OO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今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1. 宜蘭縣第十選區陳姓縣議員候選人之弟媳廖OO及樁腳陳OO、簡OO現金賄選案:

被告廖OO為不知情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宜蘭縣第十選區縣議員候選人陳OO之弟媳,被告陳OO、簡OO為該候選人之樁腳,被告廖OO、陳OO、簡OO為使該候選人能順利當選,乃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0月中旬某日,以每票1,000至5,000元為對價,交付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請求選民投票支持該候選人陳OO。被告廖OO、陳OO、簡OO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今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1. 蘇澳鎮黃姓鎮民代表候選人之樁腳紀許OO、許OO現金賄選案:

被告紀許OO、許OO為使不知情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蘇澳鎮鎮民代表候選人黃OO能順利當選,乃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1月間,以每票3,000元為對價,交付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請求選民支持該候選人黃OO。被告紀許OO、許OO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今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九.另對壯圍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當選人張00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111年宜蘭縣壯圍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候選人被告張OO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業於選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因嗣後被告張OO當選公告,檢察官再對被告張OO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按當選人對其家屬、親友、樁腳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本署除就賄選者違反選罷法之行賄罪嫌提起公訴外,並對當選人依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以淨化選風、維護民主政治。另將於111年12月25日舉行之宜蘭縣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地檢署持續統合檢警調廉及各界力量,以團隊辦案之方式,全力積極查察賄選,以達成「公平選舉、杜絕不法」之核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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