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房東要他搬家謊報失火 男子被判罰金40萬元

【記者林周龍/宜蘭報導】林姓男子不滿楊姓房東要他搬出租屋處,竟撥119報案電話,謊稱房東住處發生火警,藉此發洩情緒,消防局派員到場未見失火才知有人謊報,警方事後揪出林男涉案,移送檢方偵查起訴,宜蘭地院法官判罰4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判決書中指出,林姓男子去年7月21日晚間9點多,撥打電話向宜蘭縣消防局報案指稱,蘇澳鎮蘇濱路民宅發生火警,消防局據報後,立即出動馬賽分隊人車前往救火,消防員抵達現場,未發現失火,始知有人謊,隨後蘇澳分局警查出住在蘇澳鎮永愛路的林姓男子涉嫌謊報,通知他到案說明。
案發當天,林男除了謊報蘇澳鎮蘇濱路火警外,另以匿名方式打電話通報宜蘭縣消防局,謊稱同個地點有老人跌倒,亟需救護車急救,救護人車趕抵現場始知有人謊報,全案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承辦檢察官認為林男犯行明確將他提起公訴,並移送宜蘭地院審理。
林男庭訊時辯稱,案發當天他有服用安眠藥與鎮定劑,當時住處有起火,但報錯路名。經過調查,林男住在蘇澳鎮永愛路,謊報失火地點在蘇澳鎮蘇濱路二段,承審法官勘驗報案電話紀錄,受理報案的消防人員一再向林男確認地址,林男重複陳報路名,應無誤報地址可能。
林男後來被問到為何多次撥打匿名救護及救災電話,他坦承不滿房東要趕他走,就藉此打電話發洩內心不滿,法官審酌相關事證,認定林男刻意撥打不實救災及救護電話,而非服用藥物誤報地址,依災害防救法第53條第2項之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通報罪,處罰金4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