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業人員開業執照或證書有效期限到期免經申請程序繼續合法執業

(記者洪方生/宜蘭報導)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資料顯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在4月份仍持續有本土或境外移入之新增個案,且該中心於4月初公布疫情期間之「社交距離注意事項」、搭乘大眾運輸時強制配戴口罩等政策,鼓勵人群分流或減少群聚機會,以降低社區群聚感染之風險。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爰就地政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有效期限依下列原則放寬。辦理原則如下:

一、證照有效期限介於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

得一律延長至109年9月1日,並應於期限內完成換證,期限內得繼續合法執行

業務。

二、依上述規定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時,其核發開業執照或證書(證

明)之效期,應回溯自現有開業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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