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鄉長李志鏞貪污20萬元 一審重判12年褫奪公權3年

【記者林周龍/宜蘭報導】現任三星鄉長李志鏞,涉嫌辦理春節活動時圖利特定廠商、收取20萬元賄款,宜蘭地方法院今(21)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等罪,重判12年,褫奪公權3年。因一審有罪,李志鏞依法將被停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李志鏞被控2019至2020年間,辦理春節「花海周邊意象」及「年節街景暨落羽松夜間光廊」兩大採購案,內定給特定廠商張聖謙得標。期間不僅接受張男的高檔餐酒招待,更在兩案分別驗收完成後,各收受20萬元的期約賄款。
此外,針對「耶誕樹裝飾案」,李志鏞為了規避政府採購法,涉嫌將部分施工經費拆分成4筆10 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案,逕行指定由張男承作。後續更透過由棚架舞台業者沈東駿,開立不實會計憑證辦理核銷,使張男順利取得18萬餘元的不法利益。
李志鏞因涉貪案於2023年5月遭羈押並停職。同年7月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以及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等起訴,法官裁定50萬元交保,隨後申請復職。
宜蘭地院今天審結,法官認為李志鏞在「花海周邊意象」及「耶誕樹裝飾案」事證明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沒收扣案犯罪所得20萬元;其餘被訴「年節街景暨落羽松夜間光廊」期約、收賄部分無罪。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長若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自判決日起即會被停職,並由縣政府收到判決書後,指派代理鄉長。李志鏞因被重判12年,等於斷送年底轉戰縣議員政治前途,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