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鄉長李志鏞等人涉嫌採購弊案遭起訴

(宜蘭大新聞中心/宜蘭報導)國民黨籍三星鄉長李志鏞因涉洩漏標案收受回扣,遭檢廉依貪污治罪條例偵辦,於上月17日被聲押,今(13)日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起訴,同案被告廠商張0謙、農業科長蕭振岳、陳0宏、沈0駿4人也遭起訴。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林禹宏日前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及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偵辦三星鄉公所辦理特定標案,涉有洩密、圖利廠商及收取賄賂、不正利益等弊端,於5月16日清晨6時許執行搜索並傳喚被告李志鏞、廠商張0謙、農業科長蕭振岳、陳0宏、沈0駿到案,檢察官並向法院聲請羈押李志鏞獲准。今天全案偵查終結並對李志鏞等5人提起公訴,茲說明如下:

壹、犯罪事實:

  • 「三星鄉花海周邊意象及布置工作」採購案(下稱三星鄉花海案):

李0鏞基於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將三星鄉花海案內定給張0謙負責之00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得標,並洩漏底價資訊給張0謙,李0鏞先於108年10月31日晚間,在臺北市南京東路「逸仙樓」餐廳接受張0謙之免費飲宴〔餐費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2瓶大摩牌(DELMORE)VALOUR威士忌,市價1瓶約1,100元〕,待上開採購案完成驗收後,張0謙再於109年1月7日將事前期約之20萬元現金賄款,在李0鏞位於三星鄉公所2樓之辦公室交付予李0鏞收受。

  • 「聖誕樹裝飾」採購案:

李0鏞於張0謙得標「三星鄉花海案」後,認有必要在燈飾聖誕樹周遭布置聖誕星、雪人、耶誕老人、禮物盒等裝飾造景物(統稱聖誕樹裝飾案),竟於108年12月間違法指示有犯意聯絡之三星鄉公所農業課課長蕭0岳及約僱人員陳0宏,將張0謙約50萬元之施工經費切割為4個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件,以規避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應以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招標之規定,而逕將「聖誕樹裝飾案」指定由張0謙承作,並由00棚架舞台企業社之負責人沈0駿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辦理採購經費核銷,使張0謙獲得18萬2,756元之不法利益。

  • 「109年三星鄉年節街景佈置暨安農溪落羽松密境夜間光廊工程」採購案(下稱三星鄉街景案)

李志鏞基於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賄賂之犯意,將三星鄉街景案內定給張0謙負責之00公司得標。待上開採購案完成驗收後,張0謙再於109年2月27日將事前期約之20萬元現金賄款,在李志鏞位於三星鄉公所2樓之辦公室交付予李志鏞收受。

貳、論罪:

  • 三星鄉花海案:

被告李志鏞所為,係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等罪嫌。被告張0謙所為,係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及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

  • 聖誕樹裝飾案:

被告李志鏞、蕭振岳、陳0宏、張0謙所為,均係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圖利、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被告沈0駿所為,係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被告張0謙雖無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但與具該身分之被告李0鏞、蕭0岳、陳0宏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李志鏞、蕭振岳、陳0宏、張0謙雖非00企業商業負責人,但與00企業商業負責人即被告沈0駿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之規定,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 三星鄉街景案:

被告李志鏞所為,係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張0謙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及第1項非公務員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參、具體求刑:

被告李志鏞所為,實質上已違背國家機關賦予其指揮、監督及核定採購案件權限之本旨,且顯已悖離其身為三星鄉鄉長所應忠誠踐履的責任及義務,足認被告李志鏞「違背職務之行為」 實屬惡性重大!被告李志鏞更於偵查中全盤矢口否認犯行,關於本案之重要內容推諉責任,未具悔意,爰請法院審酌被告李志鏞所犯情狀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嚴厲之刑,以示儆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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