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錫墉再指控陳文昌涉賄選有黑手介入?

(記者張金源/三星報導)參選三星鄉選區縣議員失利的三星鄉長黃錫墉,今(18)日再度針對同選區議長陳文昌蔥油餅賄選疑案,指控有黑手介入司法,並強調司法應公平公正、一視同仁,切勿選擇性辦案。

黃錫鏞首先要檢察官、法官加油!還說:「你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先前,代理縣長之小孩受議長夫人余女士之指派,前往民眾家中代接電話之事實,影響初選結果,事證明確,地檢署確以不適用選罷法為由,草草帶過,並將本人受害的告訴變成告發,本人日前已深表遺憾。」。

黃錫墉還指出,此次選舉,陳文昌議長服務團隊,於今年4月16日三星鄉環保義工自強活動(有7部遊覽車)回來後,約傍晚6點30分許在羅東龍園會館吃晚餐,民眾約有260人左右,工作人員帶著十幾大箱的保麗龍,內裝著由百孚興業出產的蔥油餅,每人一份的送。同年4月27日村鄰長自強活動結束回來在員山御滿樓餐廳吃飯,民眾約在240名左右(有6部遊覽車),同時也正好遇上拱照村老人會80名團員旅遊回來,在同一間餐聽吃晚飯,同樣的情形,陳文昌服務團隊成員,一樣帶來十幾大箱的百孚興業的蔥油餅,每人一份的送,還各桌去敬酒,而百浮蔥油餅的單價網路公開價每份要180 元。

他還說,查按「提前賄選之行為,雙方於行賄、受賄當時,均預期於有意參選之人成為候選人後,再由受賄之主體即有投票權之人履行投票選舉該特定候選人之約定條件,而完成其犯罪行為。故於行賄、受賄時,縱候選人尚未登記參選,惟於日後該有意參選者成為候選人;受賄者成為有投票權人之時,犯罪構成要件即屬成就,並不因其賄選在先,而影響犯罪之成立。」(詳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七九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九四號判決意旨)。

雖當時陳文昌尚未登記,但已是初選候選人,且有意參選議員乃人盡皆知,事後亦確定登記參選,仍然贈送選民高價紀念品並進行拜票,顯已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期約行賄罪。類似的案件,如前屆有一名羅東里長,在未登記前贈送6罐漁罐頭也遭判刑有罪(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選訴字第4號),而檢察機關亦係向來以紀念品30元之標準作為立案依據,故本件蔥油餅案價值180元,若以相同標準當立即起訴,方符公平原則。

黃錫墉再說,選前,陳文昌議長以請假方式特意未在選前前往開庭,日前亦有一名樁腳張先生以現金為陳文昌買票並被查獲名冊及贈送農漁產品而收押,不論蔥油餅事件(近5、600人)或樁腳事件,顯然已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本次選舉結果僅差距300多票),苟檢察官起訴陳文昌違反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時,應一併依同法第120條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然公告當選人名單三十日之期限將至,卻仍未見地檢署有何動作? 令人憂心。反觀本屆選舉之議員當選人林騰煌及賴良洲涉嫌賄選,地檢署早已起訴,且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反觀陳文昌案迄今卻仍未有動作,他再次表示深切遺憾,是否真外傳有黑手介入?

黃錫墉說,公正的裁判必須公正地適用法律、公正地認定事實。不是因人設事,不應因對象是議長、是藍綠而有所不同的差別,司法改革讓人垢病的就是如此,人民要的是公正的裁判,一致的標準,獨立的司法應以同樣標準盡速作出裁決,勿枉勿縱,勿進行政治性介入,勿影響其他參選人權利及公平公正的選舉環境,本人再次的強調及呼籲「司法應公平公正、一視同仁,切勿選擇性辦案。」盡速偵辦蔥油餅及樁腳案並依法起訴。

宜蘭地檢署則回應表示,以上二案均偵查中,檢察官正調查證據、審度事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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