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或救國志業?陳金德:相信真理越辯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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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冠佇/宜蘭報導)針對礁溪鄉龍潭游泳池土地案,宜蘭縣政府與救國團的戰火繼續延燒,繼本月8日宜蘭縣政府決議,將救國團龍潭游泳池兩千多坪、市價約1.6億元的土地變更所有權人為「宜蘭縣」之後,救國團也於10日展開反擊,10日召開記者會出示土地權狀、建物權狀、買賣契約書及政府公函等,並已向宜蘭地檢署按鈴提告。宜蘭縣政府也於今(15)日縣務會議中再次就本案展開商討,展現出爭取到底的決心。

代理縣長陳金德在縣務會議中表示指出,今天本案,我們參照土地登記法第79條第五項規定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做出以下結論:「如土地上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需另付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在此規範之下,本案建物的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人為宜蘭縣政府,管理機關:「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直屬台灣省宜蘭縣團務指導委員會」,而申請人為「社團法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非政府機關,不得登記為縣有土地之管理機關,故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應依上開規定檢具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及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辦理。

唯當時地政事務所未審要求檢附,其登記程序未臻完備,逕准予公告完成法定程序,仍有瑕疵。因本案仍有瑕疵,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辦理由原處分機關(宜蘭地政事務所)依職權撤銷,惟按「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份前,應通知處份相對人陳述意見,除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化繁為簡來說,宜蘭縣政府認為,本案由於當時的登記文件有欠完善不符規定,如今將撤銷當年的登記,將土地所有權回歸到宜蘭縣政府,地政處也擬辦徵收計畫後,報請內政部。而在作出處分之前,仍會給予救國團陳述意見的機會。孰是孰非,看來還是需要在法庭上見真章。

陳金德在會後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確實,在當年宜蘭地政所確實在作業上有所不善,在證明文件未齊的情況之下,准許了管理證明。對此疏失是否會對相關人員或單位有所懲戒,後續會再研討。但當務之急,既然已經明確掌握問題的癥結點,當然也必須註銷當時所核准的所有權。我們希望能以最快的時間將所有權的問題釐清,同時將這些土地、設施做到公有化,讓所有居民都能使用到這些泳池,不需要再受限於現有會員制的框架內,維護群眾權益。」

龍潭游泳池興建始末:

本池肇建於民國五十五年,以地屬龍潭而得名。池水源自地下湧泉,終年不絕,清澈甘美,冬暖夏涼。環境優雅,交通稱便,誠健身消暑之勝地也。二十年前蘭陽普乏健身場所之際,本會前會長張心婦及侯若愚、陳趾斯等熱心人士。咸認游泳為最佳強身之道,乃倡議建池於斯,為地方造福,於是商請有關單位撥款支援,呼籲同好者樂捐襄助。終在縣政府主持規劃下,順利興建完成。而游泳健身之風於馬蔚時尚,成為蘭陽青年主要活動中心之一。泳壇健將輩出於斯,令人同感欣慰。

【創建伊始即由青年救國團全責管理,迨至七十年九月間被擬定廢棄】。經熱心人士奔走陳情及宜蘭市民代表會等單位鼎力支持,遂免廢池厄運,方由市公所於七十一年七月一日委託本會接管經營。本會凜於責任之重,乃即著手精心設計重建。是年十二月十日發包施工,翌年三月二十九日竣工啟用。全部二十六項工程,耗資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伍仟參佰肆拾壹元。承蒙宜蘭縣政府補助貳拾萬元,市公所補助貳萬元,台旭關係企業捐助陸萬元外,其餘悉由本會會員捐獻。此種共襄盛舉及熱心公益之精神,實足永誌流芳。

本池經重建後,環境煥然一新,設備優良,堪稱全國惟一公園化之泳池,今後本會當竭力善為經營管理,俾符取之於社會,造福於社會之旨。而為泳界開創更光輝之遠景與前程,爰藉精神堡壘落成之慶,畧誌建池始末,以示紀念。

會長  蕭雅男  謹識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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