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版大埔事件重演 農民成立自救會立委、鎮長到場聲援

(影音新聞)

(記者張金源/五結報導)因中央政策計畫將98%以上的私人土地劃為五十二甲濕地保育區,地方農民們強力表達不滿,今(1)日成立自救會,並請立委陳歐珀與蘇澳鎮長李明哲將自救聲明轉達給中央,希望能藉此停止中央執行此一政策,不要造成農民祖先財產與地方發展的莫大衝擊。

立委陳歐珀表示,全力支持自救會的成立,並會協助地方農民們捍衛自己的私人土地,請政府以人為優先,照顧老百姓,使農民安生樂業才是國家之本。

蘇澳鎮長李明哲說,不能因為政府的一個命令,強制就要把農民的私人土地劃入保護區,地方農民在這裡深耕、居住已久,對土地的情感及投入的心血,不能以一個命令就抹滅,李明哲更說,會請自救會及農民們把訴求交給公所,由公所以正式公文將此聲明送到中央,並尋求其他協助。

反畫設國家級五十二甲濕地保育區自救聲明如下:

五十二甲濕地(包含伯朗大道沿線)於100年依據以台內營字第1000818020號函公告為國家級重要濕地,1040800278號公告確認濕地面積297.6公頃。以上共計98%以上私人土地將劃為濕地保育,對農民祖先財產和地方發展造成衝擊,出席縣議員及地方農民代表均表達強行畫設國家級濕地範圍及對保育利用計畫的不滿,要求與地方人士及在地農民充分溝通,若內政部一意孤行,居民將北上抗議。

一、 要求依照大法官會議的解釋 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本院釋字第 596 號、第 709 號及第 732 號解釋參照)。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並為憲法第 143 條第 1 項所明定。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固得經由法定程序徵收人民之土地,惟徵收人民土地,屬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之侵害手段,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

二、 要求內政部營建署108/6/10前停止五十二甲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公展 草案),回到1040800278號函濕地畫定範圍做檢討。

三、 要求縮小濕地畫設範圍,實際以108年宜蘭縣政府公告易淹水地區內或依照297公頃內領取政府休耕補助或繳交公糧以外面積畫設,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四、 贊成畫設濕地,但是請政府主辦機關依照土地徵收程序區段徵收農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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